第一股 | 第二股
本室位於本會原辦公大樓一樓,設有第一股及第二股等二股,辦理「廉政法令宣導」、「公務機密維護」、「機關設施維護」、「政風調查」等業務,並接受會員有關案件之陳情,協助處理水利糾紛等有關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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☆行政院頒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」有關請託關說及贈受財物案件作業規定☆
一、請託關說 請託或關說事件,涉及違法或對機關業務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 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,應準用「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之規定處理之,並簽報其 長官,及知會政風機構。 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,受請託或關說人員應簽報其長官,並知會政風機構。 請託或關說以機關首長為對象者,該首長應逕行知會政風機構。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及公立學校人員,依前述規定所為之知會,應向其人事單位為之。 政風機構或人事單位獲知前述請託或關說情事後,應即逐案建檔,如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,應 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。 二、贈受財物 公務員與他人間之贈受財物事項,除屬機關公務(含外交)禮儀之性質外,應遵守下列規定: 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饋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;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饋贈 ,應拒絕或退還,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;無法退還時,除簽報其長官外,並應於受贈之 日三日內,將饋贈之財物,送交政風機構處理。 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,係指以下民間團體或個人: 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、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,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,而此項契約之 成立或履行,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。 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,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,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。 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,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,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公務員 之職務有關連者。 前述所稱其他利益,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、安排工作機會、便利貸款等利益。 下列情形,視為公務員接受他人饋贈: 由其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餽贈者。 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饋贈而轉達與其本人者。 公務員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對之所為饋贈,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,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 準者,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,並知會政風機構。 饋贈對象為機關首長者,應視餽贈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與其職務有無利害關係,分別依前述有關規 定處理,並逕行知會政風機構。 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,除屬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、救助外, 不得贈受財物;無隸屬關係者,准用前述之規定。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及公立學校,依前述各項規定所為之知會,應向其人事單位為之;對無法退 還之財物,應送交人事單位處理。 公務員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者,應予議處。
第一股
業務項目
一、綜合業務。
二、廉政法令宣導。
三、公務機密維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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